苏财会〔2007〕45号
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州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 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扬州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印茂枫。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扬州市文昌中路18号文昌国际大厦五层。
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报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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