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本会全称,英文名称为:Anhui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AIC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和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对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执业机构进行自律性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社团登记管理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注册会计师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并抄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审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非执业会员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二)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的年度检查。
(三)组织实施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统一考试。
(四)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教育。
(五)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进行自律性监督检查和内部惩戒。
(六)组织行业内部及外部的业务交流。
(七)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关系,努力改善执业环境,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建设,强化业务指导,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
(九)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或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
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本会个人会员;依法批准成立的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四)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和组织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依据会员管理办法申请入会、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本会纪律,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三)接受本会监督、管理;
(四)按期如实交纳会费;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有关会员管理办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增补或更换理事;
(四)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1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安徽省财政厅批准报安徽省民政厅备案。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安徽省财政厅提名推荐经理事会同意后,再由安徽省财政厅办理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徽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6月26日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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