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刑诉大纲变动
第三章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整为“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们、监狱、走私犯罪侦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第三章第二节诉讼参与人:增加“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辩护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鉴定人的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翻译人员的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第四章第一节立案管辖:增加“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几个问题”
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删除“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权”和“上级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增加“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第六章第一节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调整为“拒绝辩护”。
第六章第二节辩护的种类:增加“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点”调整为“法律援助的概念”
第六章第三节刑事代理:“刑事诉讼中代理的含义、种类”调整为“刑事代理的含义、种类”
第七章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勘查、检查笔录”调整为“勘查、检查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概念与审查判断”调整为“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点”;增加“证人证言的特点、意义”、“证人的保护”、“被害人的特点”“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和“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删除“证人证言被法庭采纳的条件”;
第八章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增加“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第八章第四节逮捕:“逮捕的程序”调整为“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增加“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第九章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增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内容”
第十章第一节期间:增加“特殊情况下的期间计算”
第十章第二节送达:删除“送达的方式和程序”;增加“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评议和宣判的程序”调整为“评议和宣判”
第十五章第四节简易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增加“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就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第十七章第三节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删除“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第十八章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增加“申诉的期限”、“申诉的提出,受理”
第十八章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增加“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的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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