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发出《关于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8]51号)对部分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行为,保险机构及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将“先税后检” 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保险机构传递的纳税人据实填写的《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基础信息和在其《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上签字的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进行信息的处理和转换,及时交由派驻税务人员进行处理,或将信息转换到交警检车部门在检车环节严格控管,实行“先税后检”。各盟市地方税务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公安交警检车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交警检车部门在检车环节控管车船税的作用。 《通知》要求,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车船税的工作力度,对企业、事业、行政、人民团体等固定单位,均采取申报缴纳方式直接征收车船税,以减轻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压力。 根据《通知》规定,纳税人如果拒不填写或不能据实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也不在其《纳税人拒绝缴纳(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表》的纳税人声明栏次和《车船税限期缴纳通知书》上签字的,保险机构要暂停受理该笔交强险业务;否则,税务机关依法对保险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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