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所得税第一季度预缴正在进行中。由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实行全新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势必对原有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区分配格局产生影响。总机构少、分支机构多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能否实现企业所得税由净流出转变为净流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汇税纳税造成税收转移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变化。法人所得税制度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就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反之,就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近些年来,我国企业集团越来越多,企业集团的机构设置也日趋复杂。企业集团除总部外,往往还下设很多机构,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法人所得税制要求,企业集团的下设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具备法人资格,就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制是发达国家通行的所得税制度,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容易产生税收与税源的背离,导致税收跨地区转移。新税法实施前就存在税收与税源的背离,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更加剧了这种背离。”重庆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总分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判定是否是独立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3个条件: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内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要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就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有一部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在所在地预缴60%或15%的企业所得税。 “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所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都要汇总到总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把原来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也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妥善解决企业所得税跨地区转移问题成了新税法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问题。”重庆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说。 重庆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在国税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中,总部设在重庆且下设分支机构的企业有60多家,总部不在重庆的分支机构有400多家。重庆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人士介绍,内资企业方面,总部不在重庆的分支机构有1000多家,大大超过总部设在重庆的企业数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发布以后,重庆市国税局根据以前年度企业纳税资料,按照新税法测算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变化。在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方面,如果不采取办法解决税收跨地区转移问题,仅重庆市国税局管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净流出约为每年3亿元左右。如果把重庆市地税局管辖的企业纳入测算,重庆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净流出数额会更大。 据记者了解,由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纳税方式的影响,陕西、山西、河南、云南等中西部地区,以及东部部分省,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与税源背离的问题,总体上处于净流出的状态。加上全面实施法人所得税制,这些地区税收与税源背离会更加突出。 正是考虑到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会产生税收跨地区转移这一因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此规定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税收征管解决税收跨区转移 为了解决实施法人所得税产生的税收跨地区转移问题,先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今年2月联合发布《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方法和适用范围。3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两份文件的发布,建立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新模式。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新办法的实质,就是通过税收征管手段与财政调控手段相结合,解决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产生的税收跨地区转移问题。在这种办法下,税收征管将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新办法能否顺利实施,能否成功解决税收跨地区转移问题,各地执行新办法的力度至关重要。”重庆市国税局所得税处负责人强调。 有关专家介绍,解决税收跨地区转移的办法,主要有财政分配和税收征管两种手段。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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