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规定,上海市国税局和上海市地税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2007年度本上海市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明确,凡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税收法规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2008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8年5月底前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各单位应在2008年6月15日前,将纸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汇总表》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分析报告》报送上海市局所得税一处。 纳税人需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包括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规规定,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真实、准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所得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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