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国税、地税、民政、残联4部门联合出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7月至12月31日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1.75万元。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广西残联教就部副主任韦永学介绍说,此次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调整,主要是降低了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门槛,例如福利企业,原来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超过35%,现在降低到了25%. 文件规定,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按《广西关于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如果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自工资标准调整执行的当月起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计算当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 根据规定,减免税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分别出具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意见。 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用人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变更申报手续。据了解,如果纳税人申报条件变更的,应按规定先向民政部门、残联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另外,4部门政策也规定,纳税人安置的残疾人人员发生变动但残疾人总数及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比例不变的,不需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但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记录新安置的残疾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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