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自治区县以上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部门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场)工作的补充意见》的精神,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自治区人事厅具体指导,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2008年面向全国为县以上中小学公开招聘教师工作。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三定"原则(定县(市)、定学校、定岗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高等学校本、专科应(历)届毕业生;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
下列人员不在此次公开招聘范围:
1.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充实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法律规定不能招聘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
3.近3年来,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4.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二)报考条件
1.30岁以下(1978年以后出生);
2.政治素质好,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背景;
5.一、二、三类县(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仅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入学,在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取得的本科、专科(高职)学历,不含成人类学历);四、五、六类县(市)招聘岗位的学历要求原则规定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学历(具体范围同上),但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大专(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允许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体要求见岗位表)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应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汉语水平考试(HSK)等级证书。学前和小学、初中、高中教学岗位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必须分别达到3、4、5级或相应水平。
"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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