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根据司法部对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部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我市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区县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等25个区县。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在我市工作、学习的非重庆户籍人员,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我市统一实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1日至6月25日,报名人员须在此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即普法网http://www. legalinfo.gov.cn)进行网上预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7月20日,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此期间内,按预约时间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指定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
(三)现场确认地点
2008年全市国家司法考试设四个考区:主城考区、万州考区、涪陵考区、黔江考区。
在主城考区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点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永川区司法局;在万州考区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点为:万州区、巫山县司法局;在涪陵考区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点为:涪陵区司法局;在黔江考区参加考试的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点为:黔江区司法局。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网上报名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纸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须双面复印)。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A4纸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