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30日是财政部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专营化的最后截止日,江西省财政厅对此再出重拳,要求全省各机构积极行动,稳步推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化发展。
江西省财政厅在日前发布的《关于稳步推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化发展的通知》中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今年6月30日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2号令)设立条件的,应在7月15日前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提交评估业务管理档案保管方案。否则,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记录载入诚信档案。
全行业应摈弃观望的心态。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05年6月1日财政部22号令实施以来,全省许多施行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22号令的要求进行了规范,但仍有部分机构还在观望。
“我们针对评估机构的各种情形都有相应的规定。”该负责人指出,22号令施行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务必对照22号令的要求抓紧进行自身规范的工作。6月30日后,未达到22号令规定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将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22号令施行后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存续期间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积极进行整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下发整改通知,一律以2008年6月30日为最后的整改期限,6月30日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机构视为整改期后仍不符合设立条件,将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未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到省财政厅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2号令施行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的办理要求和程序比照新设资产评估机构。同时机构应提供分立设立申请报告、股东会分立决议、分立协议。分立设立机构批准后将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变更到分立机构。分立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原资产评估资格的继承方案;原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方案;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原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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