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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采用新工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不能加计扣除

http://www.51Test.net  2008年7月6日  来源:网络综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联合安徽省国、地税局日前联合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科策[2008]77号),明确相关问题。

  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进一步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七条也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凡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研发费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均适用上述政策。

  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

  办法明确,安徽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凭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⑴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⑵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⑶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⑷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⑸其它有关材料。

  研发费税前扣除注意要点

  1、准予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科技保险保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等。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企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费用必须编制预算、决算,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做到账证齐全、单独核算。经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单独核算和账证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3、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4、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来源:无忧考网-会计职称 http://www.51test.net/kj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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