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5科)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 (1)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 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 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2、 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4科”)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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