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论的概念和分类 (一)辩论的概念 辩论也是一种源远流长的社会活动。我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过辩论的热潮,形成了诸子蜂起、百家争鸣的局面,涌现了如墨翟、庄周、惠施、孟轲等众多的雄辩家,如卫鞍、张仪、范雎、苏秦、李斯等一大批策士说客,真个是“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大抖了一阵子三寸不烂之舌的威风。在我国古代,辩论称之为“辩”,其意为评判两人争吵的是非。墨子说:“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而在古希腊,辩论被称为“辩证法”。古希腊学者认为,辩论就是发现对方言谈中自相矛盾的破绽,通过揭露矛盾,克服矛盾而战胜对方、论证真理的过程。古希腊的雅典就是一座辩论之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师生相继活跃在雅典的辩坛上,各领一代风流。他们的辩论不仅使辩论理论形成系统,使辩论技艺渐趋成熟,而且“正是在唇枪舌剑的辩论中,才产生并发展出对西方文化传统形成经久不衰影响的辩证法精神”(俞吾今《辩论中的十大关系》)。 到今天,大多数人的共识大体是,“辩论”是对某一个问题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为明辨是非真伪或成败得失而展开的一种口头或书面论争,其表现为立论者与驳论者围绕同一论题展开辩驳。 辩论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与言语活动,必须具有三个要素: 其一,必须存在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辩论是一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口头交际行为,一个人不可能自己同自己进行辩论。 其二,论辩中双方或多方的争论的必须是同一事物或同一问题。如果各方谈论的论题不同,不是涉及到同一事物或同一问题,那就不可能产生争论。 其三,论辩的双方或多方必须有一定的共同认识或共同承认的前提。比如各方至少要遵守最基本的逻辑规律,对社会公理、科学规律等也须有一致的认同。否则,论辩只能是混战一场。 辩论在当代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不仅是人们探索真理、发展真理的手段,还是传播现代文化、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辩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辩论进行不同的分类。比如,从辩论是否符合真理与逻辑的角度,可以分为雄辩与诡辩;从辩论中所运用的语言形式看,又可以将辩论分为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等等。在这里,我们根据内容与形式的差异及主体与使用范围的不同,大致把口头辩论分为以下六大类。 1.政治辩论政治辩论是政府之间、政权之间、政治派别之间,以及政府内部,政权内部,政党内部,政治派别内部就多种政策问题、军事问题、外交问题、法律问题、政治体制问题、政治思想问题及其他政治问题,由双方或多方的有代表性的权威人士参加,在特定的场合进行的论辩。 政治辩论是各政治集团为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而进行斗争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隐藏着刀光剑影、预示着风云变幻的论辩。参与政治辩论,必须具备哲学家的头脑,军事家的胆略,外交家的风度,演说家的口才,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2.学术辩论学术辩论是指学者、专家分别在他们共同的学术领域内,就各种尚未被彻底证明的理论问题,各抒己见而进行的研讨性辩论。 学术辩论的主体,必须是论题所属学术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识水平与研究能力的学者与专家。学术辩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研讨性,它是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参与学术辩论的各方除了必须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外,还必须有严谨、负责的科学态度。学术辩论对口才的要求是:严谨、精确、冷静、执着。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诉讼参与人在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诉讼阶段,按照法律程序,服从审判长的指挥,当庭就本案的事实依据与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的辩论。法庭辩论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辩论。 法庭辩论口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它的特点是:准确、庄重、敏捷、严密。 4.讨论和谈判讨论与谈判是使用最为广泛的辩论形式。可以说大到国家之间,小到家庭内部,广到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一切领域,讨论与谈判都是解决矛盾、处理问题最简便、最适用的口头交际方式。 讨论与谈判又有不同之处。讨论是在有着共同目的、共同利益的各方之间进行的,辩论的中心往往是改变某种状况,讨论的结果通常产生某种决定或结论。而谈判是在利益相关而又充满对立矛盾的各方之间进行的,辩论的中心往往是调整某种关系,谈判的结果通常产生某种协议或条约。 在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由于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不同,讨论与谈判往往是交叉使用的。讨论与谈判口才的特点是:机智、灵活、热情、练达。 5.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是由有关专家对特定学术论文进行反复质疑论证,以审查论文的理论价值,衡量作者的学术水平的口头考试活动。它是专业性、学术性、测验性都很强的论辩形式。 论文答辩的论辩双方地位是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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