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6]4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47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5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对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 免试条件(考2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者(指在税务部门或其它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可免试税法 (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三)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在职税务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一)首次参考人员首次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填涂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省直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考生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资格审查及报名手续。 (二)续报考生 已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只按要求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可复印,A4幅面,贴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凭档案号直接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院)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应注意核对续报考生的档案号,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 (三)免试科目考生 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无论过去是否参加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均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有关免试科目手续。市州以下考生,须到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免试证明,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省直考生,须到省注册税务师登记中心办理免试证明,经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考生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院)报名后,请在“湖北注税网”(网址:http://www.hbcta.cn)进行登记。 四、考试管理与信息管理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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